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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绩效工资会被扣除吗
释义

一般来说,这种工资不应该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薪、辞退、终止劳动或者劳动合同,产假、哺乳期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各种休假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的产假为分别按以下条件执行。
    

(1)单胎自然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可享受15天产假
    (3)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可享受30天产假;自然流产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孕妇,在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时,给予45天产假、晚育护理假,已满24周岁的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晚育假30天,配偶享受晚育照顾假3天。产假等于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之间的产假。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照顾假3天。一般来说,晚育假应与产假相结合,产假期间应使用晚育护理假。晚育假期间,产假享受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放。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
    

怀孕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的女职工,每天休息1小时,不得上夜班。工作许可证经单位批准并由员工申请的,员工可以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内的初诊),按分娩后的哺乳时间和哺乳假计算,女工应在一岁时照顾婴儿,在每个班的工作时间内哺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单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多胞胎者,每多生一胎,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弱儿的,女工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单位的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应计为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和工作许可证的,经本单位批准可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总之,一般来说,女工在怀孕期间和堕胎后的工资不应扣除。我们必须关注相关的工资问题,确保他们的权利。如果你什么都不懂,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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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