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咨询律师。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他的财产吗?一般来说,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其财产,因为未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状况”。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时,另一方可以继承他的财产。让我们看看哪种情况下对方可以继承他的财产 首先,法院一般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决的难点 相关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类似的司法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非法同居关系终止时,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财产,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精神处理,即“离婚时可以将婚姻主张的财产返还给另一方,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另一方因财产需要而生活困难。” (2)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不能作为配偶要求继承权,这是因为未婚同居没有“婚姻状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形式。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夫妻有权利、有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可视为事实婚姻关系 (1)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由于他们的婚姻关系是法律承认的,尚存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2)如果死者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尚存一方有权继承遗产。参考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同居期间财产处分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男女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以上是关于介绍“一方能否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其财产”的相关问题,有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向法律界律师咨询。专业人士在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因此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他们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不受侵害,如何解决同居纠纷,法院应根据情况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