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1)公司不能成立。公司已完成形式登记,但因法定人数不足、缺少公司章程或者章程记载不合法等法律原因,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瑕疵公司的人格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或者事实认定。当公司人格被滥用时,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继公司人格滥用之后的一种法律规制。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追究,是对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无法纳入传统法人制度框架的侵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它是对特定情况下股东出资额有限责任的否定,使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利益公平和负担合理分配的法律要求 作为特定情况下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后出现的一种救济手段,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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