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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
释义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效益,加强对跨行业金融业务的合并监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没有规定的,第三条非法人组织的银行依照本法规定变更或者分立,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法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第四条本法所称控股,是指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者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二)金融控股公司:依照本法设立的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持有控股股份的公司,是指下列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一、银行系指银行法所称银行、证券公司及主管机关指定之其它机构;二、保险公司:系指依本法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设立之保险业保险法(三)证券公司:指综合经营证券承销、自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金融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一)银行子公司,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控股股份的银行(二)保险子公司,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控股股份的保险公司(三)证券子公司,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控股股份的证券公司
    (四)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者发行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他公司,或其半数以上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选举或任命
    五种转换方式:业务转让和股份转换
    (6)外国金融控股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注册并持有银行控股权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同一人是指同一自然人或者同一法人
    (8)同一关联人:是指该人、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二级以内血亲和以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的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第369-1条至第369-3条规定的企业,《公司法》第369-9条、第369-11条大股东: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者发行股本总额10%以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大股东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数,计入其本人的股份
    第五条计算同一人或者关联人在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或者资本额时,第三人是同一人或者同一关联人的股东前项股份或资本额之计算,不包括下列情形之股份或资本额:证券商于承销有价证券期间取得之股份,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期间内处分者金融机构因取得抵押品而取得的股份或资本的金额,且自取得之日起不到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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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