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父母权,亲属权和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二条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受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保护第三条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人身伤害的,第四条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享有债权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伤害债务人人身,故意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债权无法实现,造成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明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意思,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法或者故意违反良好习惯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犯下列民事利益的,视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一)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身利益;(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死者的隐私,以及死者的身体或遗骸的个人利益 (3)胎儿的身体和健康利益 (4)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5)财产权、债权等其他财产利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占有、纯经济利益的丧失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死者的近亲属请求追究侵权责任。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胎儿出生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害;胎儿受到损害,未出生或者出生时死亡的,视为对母亲的损害;依照侵权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法律规定”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六条【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减轻】损害胎儿父母身份利益的主张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第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剩余财产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首先应当执行。行政机关先行履行行政责任的,可以在被侵权人诉讼的民事判决中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优先履行侵权责任。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被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后,也可以单独起诉行政机关请求优先权,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侵权责任请求不得侵害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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