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发〔1990〕66号文印发,第一条为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产权的法律行为代表国有资产对应的国家登记,第三条所有拥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必须取得所有权证书,确认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没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企业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情况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下同)。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原件作为国家对资产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复印件作为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合法凭证,企业拥有或者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附资金资产负债表和其他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属于外国的资产,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并结合资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资产权属认定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军队、武警部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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