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有关问题的决定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和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通过保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业务清晰、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不得有利可图,但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要严格按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和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测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体系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按上市公司投资者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商投资政策的,原则上适用外汇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股权监管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