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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有关问题的决定
释义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和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通过保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业务清晰、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不得有利可图,但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公司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非公开转让股份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权转让市场公开转让股份第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上市公司依法接受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批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后证券持有人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对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不再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点,应严格执行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成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第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p>

中国证监会要严格按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和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测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体系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按上市公司投资者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商投资政策的,原则上适用外汇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股权监管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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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