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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劳动仲裁程序
释义

(1)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仲裁,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等,原告地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上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在仲裁委员会的范围内;劳动争议是否由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愿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上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规定。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填写立案核准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批准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通知上诉人,将上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原告。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澄清事实;(2)决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指定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的回避,调查取证。仲裁庭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诉、答辩材料,调查取证,查明争议事实。没有法律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地方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被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4)拟订仲裁方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四)通知仲裁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中国人民,包括仲裁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退庭的,上诉人视为撤诉,被申请人应当先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仲裁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食言,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的纪律;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开庭、仲裁员秘书的回避申请和案由;听取原告和被告的诉状;仲裁员对法庭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的最终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在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休庭进行合议,作出裁定;仲裁庭应当恢复开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已经作出结论或者需要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长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的,应当自作出裁决之日起7日内送达;定期另有裁定的,应当在仲裁期间当庭裁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申请批准未决、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其他客观情况阻碍仲裁案件处理的,视为中止仲裁时效,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中止仲裁时效不应包含在仲裁时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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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