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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程序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同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支付仲裁费和补充有关材料;被告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交纳仲裁费、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清楚、事实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仲裁员单独处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书面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开庭四日前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仲裁听证。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视为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调解优先的原则。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可以自行解决。当事人自行解决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申诉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请示未获批准、工伤认定等客观情况,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暂停仲裁期限,仲裁时效不包括中止仲裁时效。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不能送达仲裁文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限不计入办理仲裁案件的期限。涉及职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十五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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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