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是什么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包括:公司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超过两年,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时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两年以上的,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的,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人民法院不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第二,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首先,要正确解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这里的困难,不仅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困难,还包括公司事务管理的困难。严重困难是指困难达到一定程度,股东单纯行使权利是无法克服的。例如,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困难”应当作出详细的解释,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例如,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股东有权依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者分歧,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作出决定程序,公司业务处于重大停滞状态,而股东无力打破这一僵局,因此,公司正遭受或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连续两次年度会议期间任期届满的经理及其继任者 3.公司资产被滥用或流失,如董事挪用或不当处置公司资产,危及公司生存,但股东对此无能为力 4.股东受到不正当行为的侵害,表现为董事或其他股东故意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对单一侵权行为的救济不再有效,公司不尊重股东的权利,公司已经成为侵害股东的工具,股东可以以其他原因要求解散公司,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毕竟是一种商业判断,作为公司外部人员的法官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正确客观的评价。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公司法的做法,其中规定,法院在对公司解散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前,应当向有权监督公司的主管机关征求意见,为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参考。司法强制解散权的适用包括公司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超过两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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