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在四川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确定当事人所在地,然后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具体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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