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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未经登记的领养都是无效的吗?
释义

1、 所有未经登记的领养都是无效的吗?是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无效
    民法第110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2007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1991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登记之日起成立,1991年,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收养弃婴、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从1991年的《收养法》可以看出,除弃婴、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外,当时收养的儿童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与送养人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签订书面收养协议的,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成立,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1998年收养法)第十五条,1998.根据民法适用原则,民法一般没有新的效力,只能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收养是合法的。但1999年4月1日以后,被收养的子女不按照1998年《收养法》的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无效领养关系在当今社会也很普遍。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自己的孩子就领养,他们也和自己的孩子一起领养。收养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领养人成为其父亲或母亲领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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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