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为收购不良资产而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银行贷款和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大量不良贷款。这种大规模的坏账是银行自己解决不了的,尤其是在中国经济市场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不良贷款继续累积,金融风险将逐步滋生,成为经济运行的重大隐患。如果迟迟不作出决定,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影响中国下一步的发展和改革进程。鉴于上述客观情况,一方面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收回和变现不良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分别于1999年4月和10月设立四家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农业中学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购入的不良贷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银行轻装上阵,促进国有企业扭亏为盈、结构调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以上是鲁巴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融资和向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准商业收购的特点是不良资产本金的折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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