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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童联合会怎么样?童工的责任是什么
释义

(1)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将其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一切交通费用,(二)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三)单位或者个人介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介绍者处以5000元罚款;如果职业介绍所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用工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用工登记材料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用工许可证,(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上述标准处罚两次,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取缔违法单位。(6)童工患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医疗机构救治,并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赔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赔偿数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两项法律,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切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p>

关于您提出的相关问题,使用童工的雇主必须承担很多责任。以上列出了七项现有职责。童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如果有事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您可以在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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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