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两起企业改制案件解读 |
释义 |
1995年4月,青海振业公司与海南正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青海振业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的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海南正泰公司,转让费用共计800万元。1995年至1997年,青海振业公司与海南正泰公司签订合同,海南正泰公司分10次向青海振业公司支付680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1995年8月25日,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发布了《资料移交清单》和《财务移交清单》,并将清单所列明细移交给海南正泰公司。2002年1月,海南正泰公司以青海振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青海振业公司返还转让款本息约1100万元,并赔偿损失。青海振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海南正泰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合同,支付逾期转让费823425元,支付全部违约金,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是由青海振业公司成立的,其注册性质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