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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债权对公司合并中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没有异议
释义

1、 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合并中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只享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并各方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司合并会对合并方债权人产生影响,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企业为亏损企业)。因此,应当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平等保护。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采取了这种做法。此外,在企业合并中,只有一方可以是公司,另一方可以是非公司企业。笔者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首先,合并公告后产生的债权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被合并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债务人有债务的,视为债权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第二,公司职工对合并不应有异议权。职工劳动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但职工劳动债权的清偿和职工安置一般是合并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通常在合并中解决。此外,他们在解决问题的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因此不应赋予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税收债权和其他类似的国家债权不应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的债权通常是企业合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优先受偿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应当确立的原则是:在公司合并中,所有权利不受实际影响的债权人都不享有异议权;基于以上介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合并中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相信您在阅读了以上介绍后,对无异议债权的性质有了一定的法律认识。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律师会给您一个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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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