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捐赠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1、 股权捐赠的种类:(一)股东内部股权捐赠,是指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捐赠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股东人数减少,新股东不会加入,因此不会损害公司的人文合作。因此,股东内部股权捐赠与股权交易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相同,股东向外界捐赠股权,是指公司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捐赠给第三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在股权捐赠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实际结果是其他股东可以不支付任何对价而获得股权,这显然不是向股东捐赠的初衷。因此,在实践中,一般的外部股权捐赠只有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一种观点认为,湘通公司将其股权无偿捐赠给第三方经贸委,属于典型的股权捐赠行为。受赠人不支付对价,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维护公司的人格完整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一般来说,赠与标的物的转让属于无偿转让,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人不具备优先购买的基础。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力资本兼备的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石。通过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目的和赠与目的的分析,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捐赠有两个目的,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给受赠人,二是引入新股东,使受赠人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种目的中,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股东之间的人文合作,而且通过接受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支付的对价来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如果捐赠是后一种目的,则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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