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农民申请撤销十六年前的征地批复 |
释义 | 1992年6、7月份,山东省嘉祥县老僧堂乡梁街村召开村民大会,时任村党支部的梁**向全体村民宣布,将本村50亩土地承包给嘉祥县供销社下属的第三棉花加工厂(即嘉祥县第三棉花加工厂),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亩8000元,承包期届满后,土地归还梁街村。十年到期后,梁街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一直遭到拒绝。为此,梁街村村民多次上访,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广大村民多次要求下,2008年7月老僧堂乡政府从嘉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复印了1994年5月30日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份。该登记表内容显示,经山东省土管局(1992)鲁土征字第234号批准,该土地已经是登记在嘉祥县供销社下属的集体企业第三棉花加工厂(老僧堂分厂)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十年。至此,村民才知道该地块已被原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广大村民情绪激动,当时村党支部书记明明向群众说是承包,到期后土地就归还梁街村,现在查到的资料却说土地被征用了,广大梁街村村民感到被当时的村党支部和政府欺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前述规定,征用50亩耕地的权限属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原土地管理局无权批准征用,故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92)鲁土征字第234号批准征用梁街村50亩耕地明显超越权限,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现梁街村村民已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李后兵、赵三平律师为代理人,向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依法撤销原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92)鲁土征字第234号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已依法受理了梁街村村民的复议申请。 问:十六年的征地批复,现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有没有时效问题? 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然关于征收梁街村50亩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是在十六前作出的,但是梁街村直到2008年7月才知道,因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梁街村村民在2008年8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的时效范围内,应依法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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