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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释义

原《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费用。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股东自愿转让出资时,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资转让和优先购买权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这两个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作了以下两项修改:1.对如何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是否同意股东权益的转让,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诸多缺陷。按照规定,要求股权转让的股东非常被动。公司不召开股东大会对其转让股权的请求作出决议的,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知道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他们将不能要求那些不同意购买他们想转让的出资的股东。只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请求在股东大会议程中没有提及,股东就永远无法转让其股权
    

修改后的《公司法》做出了灵活的规定,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据现行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其他股东主动转让其股权。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这样,股东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如何处理两个以上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完全忽略了这一情况,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的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弥补了这一不足。根据公平、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不同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可以与前两款有所不同,法院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时,是否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在股东之间分配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对法院强制执行的股东权益被变卖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股东权益被变卖时,必须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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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