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在验资审计的基础上,对转让支付方式有限制,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交易应该暂停,第二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如果金额较大,确实难以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的,受让人的首付款不低于总价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资金应当提供法律担保,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给转让方,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次,除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受限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决定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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