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认缴注册资本时如何确认股权原值 |
| 释义 |
2015年11月,凯斯股东刘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股东同意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刘先生占公司总投资75万元的25%),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0元。2015年10月,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 对刘先生此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意见:刘先生认为其此次股权转让所得为0元,他的实收资本也是0元。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所得,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对于刘先生此次股权转让,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2014年第67号公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本例中,**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而刘先生持有目标公司25%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万元(约合人民币100万元)× 25%=25万元)。刘先生以0元转让其全部股权,明显低于其全部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不符合“深证公告第67号”第十三条所列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且“被认为合理”的四种情形。因此,我们应当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并按照“深证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在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确定股权转让收益的方法中,第一顺序为净资产法,即股权转让收益按照每股净资产或相应份额的净资产确定。本案中,刘先生股权转让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万元,其股权转让收入为25万元 对于取得的股权原值,《深证67号公告》第15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本案中,刘先生以现金出资75万元(约合300万元)× 25%=75万元),但由于实际出资额不到位,即实缴出资额为0元,即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故据此转让股权的原值(不计转让成本)为0元,刘先生应将股权转让所得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5%-0元=2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5万元× 20%=5万元 结论 对于股权转让,应根据公平贸易的基本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因股权转让,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以后期间取得的各种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为股权转让收益。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违反公平贸易原则或者不配合税收征管的纳税人,也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遵循税基趋同原则,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确认股权原值。特殊情况下,按原股东权益的转换金额或原值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原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收入确认。从而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实行认购登记制度后,转让股权的原值,按照股东转让的股权占其认缴出资取得的股权总额的比例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的乘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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