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内部转让出资或股权? |
释义 |
原告(反诉被告)元××。 p> 原告(反诉被告)吴××。 p> 被告(反诉原告)孙××。 p> 三名原告、被告和局外人××、 曹× 1992年12月,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他们协商成立了一家酒厂。直到2000年2月15日,他们签订了在一家酒类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的协议。根据协议,每人一股,出资14万元,选举被告为法定代表人。2000年5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原告、被告、刘某三人××、 曹× 公司的业务和损失未结清(清算)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0月1日,他以14万元的股价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并以公司现有的白酒冲抵(所持白酒无期限)。同时,双方同意“工厂自建产生的一切利益由乙方(原告)承担××) 与此无关。2001年11月9日,原告李某××、 元×× 他还以15万元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支付方式与之前相同,并约定“酒厂今后的全部利益归李某所有”××( 还是元××) 与此无关。同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冯某接替××, 被告和冯×× 双方同意由被告承担以前的债务(包括纳税)。2001年12月10日,该公司在该县国家税务局共缴纳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213572元?48元,税务发票上注明税款属于2001年11月(在诉讼中,该县国税局调查组又出具证据证明税款属于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后三原告继续撤诉时,被告以第三原告主张应负担国税为由拒绝支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撤诉还是撤诉存在较大分歧,或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合法有效是三原告起诉的依据),应由谁承担所缴纳的国税(股权转让前的六名股东是被告反诉的理由),综上所述,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三份股权转换协议合法有效,三原告应分别缴纳被告垫付的税款。理由是:股权转让协议虽然有效,但企业是合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缴纳的国税是股权转让前共同经营期间所欠税款,应按合伙企业的股份平分,而“三原”股权转让是一种逃税行为 1.企业本质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性质介于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具有资本合作(合资)和人的合作(股东间信任)的特点。它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即在设置和操作系统上更加灵活。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发展史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设立依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以合伙合同为基础的合伙企业,仅对合伙合同的订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法律地位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三是内外部法律关系存在实质性差异:(1)合伙人出资的合伙财产的归属和行使没有实质性变化,一般认为是全体合伙人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其所有权转为股权,股权是不同于股东的独立财产。(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经交付公司,不得主张退股,但保证出资转让人相对自由地转让其出资;但是,合伙企业发行股份的转让应当严格限制:(三)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本案企业成立前有合伙协议,符合部分合伙条件,但成立时符合上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符合《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种观点是,我们只看到企业成立合伙企业的部分条件,没有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我们简单地以《民法通则》中合伙的观点和审判实践中的通行做法认为,被告只取得原告的权益,税款是共同经营期间所欠税款,其中应包括原告,被告与被告的初始股东包括被告均分,故第一种观点不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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