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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行使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
释义

因此,当转让股东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时,即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非股东的转让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前者。王某伪造股东大会决议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优先权”并不是指转让的优惠条件,而只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照转让顺序享有的优先权。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转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依据。但转让价格明显基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投资关系、业务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或双方的特别约定(如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引进项目等),公司增资等),转让价格相对优惠,转让价格以外的因素应作为价格条件考虑
    也就是说,在确定相同条件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仅要满足相同的价格,但也符合同等条件外的价格。本案中,法院以C公司不仅以1元的价格转让了上述股份,还承担了B公司的债权债务为由,拒绝支持a公司以1元的价格转让股份的主张。但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这只是表明对转让人无追索权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如果理解这是债务的转移,必须以债权人的同意为有效条件。因此,法院的认定仍有疑问,上述分析表明,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如何行使却未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兼顾商业行为的效率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形成了以下操作程序:转让股东应当将拟转让股份的价格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给予其他股东不少于30日的答复,要求其作出明确答复;其他股东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转让股东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可以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同时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自第三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或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起诉法院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将规定原告与转让股东协商价格条件的一定期限(一般为15天)。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相关事实确定转让价格,并在征求原告意见后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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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