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p>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除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的股份变动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除因司法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的股份变动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所持股份,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短期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入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上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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