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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登记所需材料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代理的,应当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1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3)公司章程(原件1份) (4)发起人资格证书(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正本一份)及其验资证明(正本一份) (7)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正本一份)及其身份证明(副本各一份);(八)公司住所地使用证明(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本一份) (十)发起人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各一份),(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预先批准的,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一份),并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一份)和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会议记录(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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