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家公司起诉股东“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纠纷” |
释义 |
2004年12月7日,一家公司以“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纠纷”一案起诉其股东及其代理人,一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但其股东王某和刘某在公司经营中有一定的实际权益。2003年2月,王某等人指使公司原财务部门将公章、公司营业执照等物品移交给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使用相关物品,而股东大会则以张某侵害公司利益为由,私自召开,阻止张某履行职责。为此,张先生接受委托后给对方发了律师函。2003年4月,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同业禁止、反诉等问题,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历了查封、保全等措施,并多次开庭,最终于2003年10月开庭,被告被判归还公司所有的物品。被告不服上诉,但最终撤回上诉,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查明本案关键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相当清楚:即原告董事长、总经理,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人王某、刘某为公司股东之一,李某、赵某为公司原工作人员。现在被告也承认原告起诉的公章等公司物品由其占有和控制 被告人李某、赵某以其为公司股东为由,责令被告人李某、赵某占用公司公章、账目等随身物品,拒绝归还。其行为无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公司权益。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出资的利益,承担公司的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行使,不得由一个或者几个股东单独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有关事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十二)修改了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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