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原收购和连续收购原收购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收购设立和增资。设立和取得股东资格,既要符合实际出资,又要符合依法设立公司的条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设立公司是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出资,但公司未能成立,投资者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身份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变为股东。没有公司,股东的资格是不可能的。设立过程中无股东资格、设立失败或设立无效 2。为了通过增资取得股东资格,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区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会决定。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除了按照出资协议出资外,公司股东大会还必须按照程序作出有效的增资决议 这里实际上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公司与第三人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由公司法调整,后者由普通民法调整。后者的效果受到前者效果的制约。也就是说,如果增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使投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出资,出资协议也将因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而失效,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除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外,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该决议仍然有效。因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要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二,连续收购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包括转让收购、继承收购、赠与收购和因公司合并取得股东资格。以下重点介绍转让取得和继承取得 转让取得是继受取得最常见的方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都可以转让。但由于公司性质不同,对股东出资的限制也不尽相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合资公司,但由于股东重视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合资公司的因素,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变更为公司新股东。也就是说,原则上,受让方在依法履行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后,公司未及时变更股东登记,因此,对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不是公司和受让方签订的。因此,为了使双方的股权转让效果达到公司,只有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双方的意愿才能转化为公司的意愿。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无约束力。因此,虽然双方都履行了转让协议,但如果公司没有变更登记,就不存在股东变更的法律后果。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仅是个人股东的事,而且关系到公司的变化。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否则转让无效。因此,股权的有效转让得到了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认可。虽然从形式上讲,股权转让协议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反映了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并不是简单地表达为转让方的意图和公司的意愿。转让的后果当然应延伸到公司 公司有义务及时变更股东登记,受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不作变更的,受让人主张的股东权利不受影响。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我们应该从商法的公示原则出发来保护善意第三人,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认定,而不是简单地以股权转让的事实来确定股东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的公告与股权转让事实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告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且因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以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股东之间的私人关系相对松散。股东资格转让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应当在转让人和转让人对股票转让进行背书并支付转让价款后,取得股东资格。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在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后,股东发生变化。但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转让,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包括: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以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违反上述规定转让股份的,不改变股东资格。通过继承获得。但是,继承人能否通过行使继承权直接取得股权,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股权继承不存在问题。然而,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合资企业的特点,又有合资企业的特点。继承人自然取得股权的,可能与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财产相违背。但是,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就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和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这一矛盾作出明确合理的解决办法,继承权是继承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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