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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释义

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中,《董事会职权规定》删除了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的内容。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股权转让无需董事会同意。在早期的外资立法中,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中没有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相反,董事会被直接视为股东会和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董事会毕竟不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不能代表股权变更双方的意见。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变动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达成两个协议:一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二是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二是董事会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在股权转让审批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问题达成共识是理所当然的,但董事会就股权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不合适。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订,股权变更不再需要董事会同意。因此,虽然《股权变更规定》没有相应的修改,但仍需董事会同意,但不会造成实际困难。无论是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都应该适用《条例》的规定,而不是股权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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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