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办法 |
释义 |
为进一步改善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政发(1998)232号文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生产建设条件不需要我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不以国有资产入股、入股的合营、合作企业合作条件(三)国家产业政策中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由地州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接登记,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第四条申请直接登记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简介;(四)合法经营投资者资信证明(5)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聘任)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办公或营业场所(7)环保部门初审意见(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接登记,其合同、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完整的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妥企业登记手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法人成立之日。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六条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行业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但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第七条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登记工作;经直接批准登记的企业,应当将审批、规划、经贸、外经贸、金融、税务等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有关单位。第八条经登记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计划、外经贸、计划、国土、财政、税务、海关、外贸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承认,并办理有关手续。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第九条直接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事项,或者涉及股权转让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可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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