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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释义

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程序,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鲁文,1997年5月28日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其在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中的出资份额(包括提供合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的主要原因:(1)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3)《企业投资者协议》对企业注册资本进行调整,导致全体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化;(4)企业投资者应当在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企业投资者及其继承人破产、解散、被撤销、被撤销或者死亡的,质权人或者受益人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取得投资者的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受益人应当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取得投资者的股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原投资者的股权,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第三条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本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四条企业投资者变更股权,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不允许外商独资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商持有企业全部股权;因股权变动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规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对需要国有资产控制或主导的行业,股权变动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担任或领导职务。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除外国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外,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纳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其出资额中支付给质权人的部分,签订质押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形成的股权出质。投资者不得将未缴出资的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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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