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年12月10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权力。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符合下列条件的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申请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权:(一)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外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50余家(2)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年检初审和2年以上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四)设立了专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其数量和质量应符合执行授权工作的要求,其中至少有一名员工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5)外商投资企业的专职登记管理机构将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6)良好的办公条件,包括配备通讯设备、电脑、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计算机网络建设已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授权条件和授权申请范围(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并载明其职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培训及工作(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文件。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并提交同级政府机构设置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职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并提交省政府机构设置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职登记管理机构的文件及其编制。第六条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连同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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