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编号:近期,一些地方发文、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过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关于财政部门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绩效评估。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年末出口产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由于减免税费会影响财政收入,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部门,认真、严格地考核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业绩。经考核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财税优惠。2、 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使用人民币作为资本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从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资本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3、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问题。根据198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就业自主权和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政策,适用于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中方职工的非城镇户籍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应根据企业是否负责解决这些职工的住房问题来决定。具体办法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员工支付各种国家补贴的时间。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中国职工的和乡补贴,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支付中国职工工资当月起计算支付,在试生产(试运行)或临时停工(暂停)期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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