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在企业内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条企业工会是由企业职工自愿组成的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第五条企业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尊重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积极支持工会工作。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8条中国工人(包括华侨、香港、(四)在企业从事体力、脑力劳动,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澳门、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可以参加工会;职工参加工会,必须主动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卡。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工会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会组织者。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根据职工分布情况,成立分工会议和工会小组。第十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并报无锡市总工会备案。第十一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置专职工会主席(会员)。第十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组成部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工作。第三章企业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一)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二)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会议,列席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活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在会议上取得工会的配合,研究决定职工的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四)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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