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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西安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济组织的行为,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第三条西安市投资者和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信访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市信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移交的信访事项。市信访服务中心指导、监督、检查信访机构工作,培训信访人员,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投诉下列事项:(一)侵犯其投资、建设、经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活动(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其成员单位由市信访服务中心、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网络成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秉公处理投诉,及时高效处理投诉。第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市信访服务中心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信访机构投诉。第七条信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通过预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访。第八条信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访对象明确;(二)信访内容真实、客观,属于本办法范围,(三)提供投诉人的姓名、职务、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九条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第十条接到投诉后,市信访服务中心和信访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信访人要求说明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到信访书后3日内答复;(二)事实清楚、情况简单的信访案件(三)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4)涉及多部门的投诉案件,由市信访服务中心办理,有重大影响和疑难问题的,由市信访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协调处理。市信访服务中心、信访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案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市信访服务中心、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十二条市信访服务中心、信访经办机构应当保守信访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访材料,不得转让给信访人。第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信访服务中心或者信访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信访人的要求重新协调,指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申诉:(一)当事人协商一致,争议解决;(二)申诉人自愿放弃申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信访人不参加协调活动或者无故拒绝与市信访服务中心、信访经办机构联系、合作(四)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第十五条处理外商投诉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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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