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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中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兴密发[1996]23号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营企业,第三条晋中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晋中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的职责是:1;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按照权限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按照权限审批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监督;6.依照职权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合同、章程的变更;7.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8.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9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10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助其调解纠纷;11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其他有关问题,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各自的程序和期限,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改进管理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营造宽松的外部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合同、章程开展经营活动,享有生产经营和就业的自主决策权,第七条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加方在任命董事会成员、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应选择思想素质好、熟悉外国法律法规、懂业务、会经营、善于与外国人员合作的人员。如果中方确实需要更换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除国家、省和地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征收必要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检查,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和行政办公室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编制并上报统计分析报告;向外经贸委、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享有劳动、休息、职业培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各项保险的权利,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对于有资质的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重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有关审批,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成立程序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业一年,未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吊销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章交回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批准证书》交回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必要时予以公告。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经批准解散或者宣告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清偿资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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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