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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释义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实行区域管辖。市劳动局负责直辖单位和省、市、区政府主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各县(市)劳动局负责省直、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第二章招聘和录用职工第四条商业投资企业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招聘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由企业决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依法与外商投资企业以劳动合同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中国职工。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的来源是:(一)向投资方原企业招收职工;(二)向高等学校毕业生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三)从本镇失业人员中招录(四)从本市在职人员中招录(五)从离退休人员中招录(六)少数本市解决不了的技术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到外地招录下辖劳动局。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者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最低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岗职工,应当办理转移手续,未办理转移手续的,不得使用。季节性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当到当地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城镇失业人员的程序如下:(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招收办法。明确用人形式、试用期、工种、招聘金额、招聘条件、考核办法等,在劳动力市场备案后组织招聘(2)企业招聘的人员应持有户籍、身份证、,毕业(结业)证明和失业登记表到劳动力市场办理合同核验、养老保险和就业登记手续,同时发放劳动手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委托在华亲属作为外国投资者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参与企业管理,具备进城条件的,经辖区劳动局批准,可以申请调入或者录用,并将户口迁至企业所在地。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除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外,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允许。原单位无理阻挠的,被录用职工可以辞职。如有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被聘用员工胜诉,劳动部门可直接办理被聘用员工的调动手续,工龄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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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