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引起的纠纷有四种:一是合同效力引起的纠纷;二是投资纠纷;三是管理纠纷;第四,合营企业解散和清算争议 合同效力争议主要由以下情况引起:一方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时未取得主体资格;另一方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时未取得主体资格的;或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合同条款;或者有向审批机关报告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向审批机关报告,致使合同成立尚未生效的争议。比如安徽合肥就有这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作伙伴是中国合肥×× 香港是玩具厂的外国合作伙伴×× 发展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成立后,香港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出资。因此,中方合伙人开始仲裁,并要求香港合伙人赔偿中方合伙人因未能及时出资而遭受的损失。香港合营者认为合资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香港当事人当然不必承担在无效合同下出资的义务。原因是合同签订于当年6月,中方中国合肥是合资企业的一方×× 当年9月,玩具厂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当中国和香港于当年六月签订合资合同时,中国没有资格签订合资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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