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 第四条规定,企业资产的实际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的年度报告中扣除,并在会计上予以处理;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按照《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在年度申报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遵循下列内部程序:(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取证并提交报告,说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2)企业内部审计(监督)部门提出结案意见追究责任(3)企业在诉讼中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4)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厂办)审批,会计核算按上述内部程序办理,包括按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或经理(厂办)办公室审批,不提供投资方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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