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职务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根据这一规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其所在单位或者车主是赔偿义务的主体。赔偿后,可以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本人暂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为保护对方合法权益,其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先行赔付。因驾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其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向其追偿全部预缴的赔偿金,这与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事故赔偿情况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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