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要求 |
释义 |
1、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权中处于核心地位。他代表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行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满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到期未还清。法律、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公司法人的具体条件。由此可见,除了一些必要的条件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具备限制中规定的条件。希望这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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