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由股东设立。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共同制定,可以达成意思一致 其次,它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必须根据《公司法》的内容进行起草。三是股东的同意。《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确认成立的第一要件,具有现实意义。公司章程成立后生效,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公司章程的内容比较丰富,规定也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内容来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可归纳为两类: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自公司章程设立时生效。因为,从性质上讲,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就公司设立所签订的民事合同。第二,公司成立后有关内容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生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有关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有两个实质性要求,即必须有正式的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查的备案事项,必须符合实质性要求,如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不缺少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记载事项等,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严格地说,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才能在《公司法》中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能够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一逻辑,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是否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问题 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它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容来看,股东不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这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范围。但“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种关系在公司成立前已由无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对公司章程中有效的相关内容的确认,具有追溯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追溯效力,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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