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
释义 |
1、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差额由出资人补足;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负连带责任,发起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公司因故不成立的,发起人对公司成立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时的费用和债务;其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不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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