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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于右任著作权确权纠纷案
释义

原告**扩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徽北里沂源阳光新干线3-2-1201
    法定代表人:唐*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系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玉溪路岗南村20号楼108号
    

肖*余,委托代理人,北京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江英,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系自由音乐人,家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2号楼2号门252号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青
    

原告**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起诉被告于江英著作权确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航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宇、被告于江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施某清参加诉讼。原告**航天公司诉**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电视连续剧《天山七剑》的制片人,东阳市**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负责船员的管理和拍摄,最终权利和义务属于**公司。2001年初,公司开始了电视剧的应用准备工作。原告航天公司与航天公司就电视剧音乐创作进行了讨论,并提交了规划方案。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原告**航天公司及其总经理王勇开始收集和创作该剧的音乐。2004年4月后,在该剧后期制作期间,余江英受聘参加音乐创作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劳动报酬。2005年8月,该剧后期制作完成。为了确定字幕方案,由于**公司和东阳**公司无法联系上王勇,即余江英,余江英称相关音乐是他创作的。由于急需审批,东阳**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与余江英签订了《合同》,约定东阳**公司委托余江英为该剧作曲,余江英为著作权人。东阳**公司拥有该作品的独家使用权和电视剧的全球发行权,并支付余江英20万元的创作和录制费。字幕方案按合同约定制作完成后,立即受到话剧导演和原告**航天公司的质疑。经核实,该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版权音乐作品交由该公司独家使用。与此同时,公司决定更改字幕。但余江英不仅拒绝了**公司与他解除合同的要求,还采取非法手段删除了**航天公司制作的存放在演播室电脑中的原创音乐作品;同时,原告的音乐作品《空船》、《热火》、《七剑落天山》等均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市著作权保护中心注册;此外,余江英还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干扰配发唱片、演出音乐作品和播放话剧,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认为,该剧70%的音乐部分是从其他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的,其余30%属于原告组织、提供资金和设备、收集资料、现场收集、与剧组主要创作者讨论、最终创作的音乐作品。该剧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临时受雇参与部分音乐编曲及辅助作品,无权主张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法院上诉至法院,确认电视剧《七剑落天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航天公司,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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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