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齐皮郎商标著作权归属案二审 |
释义 |
本案源于**李创对“七匹狼”商标权的主张。此前,深圳路霸网一审认定奇皮郎拥有“奇皮郎”商标的著作权,而原告败诉一方称本案核心商标著作权归属及由此产生的过户费用“不小”。 本案始末 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系列诉讼的战场是首先在福建 1995年10月,福建龙岩,福建晋江烟草有限公司**公司和**服装公司。,公司于1997年携手开发生产“金牌七狼”白壳烟,将七狼延伸为卷烟品牌,七匹郎公司提供商标后,向福建龙岩收取转让费970万元,根据《七匹狼标识转让协议》,福建龙岩除一次性缴纳商标转让费外,还应按卷烟销量缴纳,即:,使用费应支付给七匹狼公司每销售一支卷烟 福建龙岩卷烟相关人士没有透露具体的支付比例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委托创作关系的权利归属,必须经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李闯律师事务所副律师周国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属于七匹狼,七匹狼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版权不属于齐匹郎,转让给福建龙岩的商标将不成立 奇皮郎的代理人认为,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2007)闽中419号和(2008)闽民宗字188号明确了商标的归属,“七匹郎”商标版权归七匹郎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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