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中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因违约、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应仅限于过失。发起人故意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返还募集资金并附加利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负责退股并支付利息,主要发生以下四种情况:(一)发起人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票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撤销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尚未开始募集的,应当停止募集;募集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返还,并返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发行的起止期间,以及保荐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以退股的声明。因此,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股份的,认股人要求返还股份收益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发行股份的资本金缴足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创立大会。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四)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成立的,成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但此时不得增加同期银行利息,由此可见,公司法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募集资金及附加利息的返还,包括公司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股份申请书、保荐人可以撤回其认购的股份等声明,可以向网上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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