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引起的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 |
释义 |
原告:马×林,男,59岁,青海民族大学教材编写部副翻译,家住青海省西宁市西关街120号 原告:毛×祖,男,58岁,青海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系副教授,住进青海民族大学14号楼101室原告:王×华,男,54岁,甘肃人民出版社藏室副编辑,住进出版社住宅楼原告:罗×尚,男,54岁,原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学院干部,现任甘肃中医学院教师,住该院 被告: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街80号法定代表人:郭鹏菊主任被告:青海省卫生厅。地址:青海省政府西楼1楼法定代表人:于×宣厅长 另加第三人:青海省文化局文物商店 法定代表人:郑×蔡厅长 自1968年起,青海省禁毒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所)组织人员开展藏区藏药资源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所有藏医人员的文献基本上都来自藏医经典著作《精竹本草》(以下简称《经》)和《四经》(以下简称《四经》)。1978年,药检所干部罗×尚向省科委申请了藏文《经》和《思》汉译项目。1979年,省科委向药监所下达了《京四译校》科研项目,专项科研经费5.25万元。1979年9月5日,为完成这一科研项目,罗×尚负责组织实施,药品检验所(甲方)与青海省文化厅文物馆(乙方)签订了《藏医文献及作品翻译合同》,由甲方的罗×尚、乙方的苟祥泉签署。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苟祥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甲方翻译京、四;必须根据原文内容准确翻译;如果是典故,可以加脚注,理想部分可以用(略)字删节;在校对出版过程中,如翻译中出现问题,由译者负责修改,不再支付报酬;每千字6元。合同签订后,苟祥泉组织马琳、毛祖和王华翻译、注释了《经》和《思》。1980年5月、8月先后竣工后,经批准、补充、打磨后,由罗×商交付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翻译费4095元。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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