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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引起的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
释义

原告:马×林,男,59岁,青海民族大学教材编写部副翻译,家住青海省西宁市西关街120号
    

原告:毛×祖,男,58岁,青海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系副教授,住进青海民族大学14号楼101室原告:王×华,男,54岁,甘肃人民出版社藏室副编辑,住进出版社住宅楼原告:罗×尚,男,54岁,原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学院干部,现任甘肃中医学院教师,住该院
    

被告: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街80号法定代表人:郭鹏菊主任被告:青海省卫生厅。地址:青海省政府西楼1楼法定代表人:于×宣厅长
    

另加第三人:青海省文化局文物商店
    

法定代表人:郑×蔡厅长
    

自1968年起,青海省禁毒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所)组织人员开展藏区藏药资源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所有藏医人员的文献基本上都来自藏医经典著作《精竹本草》(以下简称《经》)和《四经》(以下简称《四经》)。1978年,药检所干部罗×尚向省科委申请了藏文《经》和《思》汉译项目。1979年,省科委向药监所下达了《京四译校》科研项目,专项科研经费5.25万元。1979年9月5日,为完成这一科研项目,罗×尚负责组织实施,药品检验所(甲方)与青海省文化厅文物馆(乙方)签订了《藏医文献及作品翻译合同》,由甲方的罗×尚、乙方的苟祥泉签署。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苟祥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甲方翻译京、四;必须根据原文内容准确翻译;如果是典故,可以加脚注,理想部分可以用(略)字删节;在校对出版过程中,如翻译中出现问题,由译者负责修改,不再支付报酬;每千字6元。合同签订后,苟祥泉组织马琳、毛祖和王华翻译、注释了《经》和《思》。1980年5月、8月先后竣工后,经批准、补充、打磨后,由罗×商交付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翻译费4095元。60元
    1982年3月,药品监督管理所将《经》和《思》的译注稿送**科技出版社出版。后来,根据出版社的要求,药监所要求乙方参照其他版本,将原删去的理想部分按原版翻译注释,科技出版社于1986年、1987年出版了《京思》全译本,共12万字组成全译本,报送禁毒所**,并将总报酬9507元汇给罗×尚、毛×祖,马琳和王华。但药监所认为,这两本书是由药监所经费委托翻译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已获得翻译报酬,因此出版报酬应归药监所所有,在出版《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主办的马琳、毛祖罗尚、王华在京、四书扉页上签名》的过程中,译者可获得1680元的附加翻译费,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研究所承担,并翻译、注释。禁毒所为出版《京》、《西》两个译本支付翻译费4095元。60元,出版加工费6774元,抄写费780元,差旅费3184元。50元及其他费用1600元,共计16398元。10元;另需支付1680元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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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