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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某确认著作权归属案
释义

原告郭×林,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男,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大沙坳胡同1号,委托代理人丁庆海,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汉族,1943年2月20日出生,系作家,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322号
    被告宁耳,女,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系作家,家住北京市西城区西边门外大街10号2门2号
    

葛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北京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1978年11月16日出生。系北京北朗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现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4号46号
    

被告人张佳佳,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作者,现居住于海淀区莲花池东路9号2座12楼7号,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曲×波,北京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北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46号
    

原告郭林和被告任伟、宁儿、张佳确认了著作权的归属。我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郭×林、葛×英、陈东的委托代理人丁庆海,任×伟、宁×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佳的委托代理人曲×波、陈东出席诉讼。本案现已结案,原告郭×林称,原告于1996年注意到“上海风云”(原名梅阁项目)的主题。由于当时资金有限,原告与**集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系合作。后来,他列出了提纲,让三名被告写剧本,签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向第三被告支付了24万元,并租了一栋别墅供第三被告写作。但由于三被告能力有限,未能按约定完成剧本,故**公司将权利转让给长春**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后,三名被告人仍无法写出剧本。原告认为标的物很好,遂以自己的**沃达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买断了《梅格计划》的著作权。在本案中,原告找到被告张佳,要求他提供必要的写作条件,但他不能交出自己的作品。后来,2000年8月9日,被告人张佳向郭林保证在8月24日前提交汇票,否则将偿还原告58万元。此后,原告未能与张佳取得联系。为完成《美格计划》的剧本,将写作提纲提交赵本、蔡峥重新撰写,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002年10月24日,赵本和蔡峥完成了剧本的交付。2003年8月1日,原告投资合拍了30集电视连续剧《上海风暴》。该剧播出后,三名被告写信给**电视台,声称他们就是剧作家。原告认为,根据写作提纲,委托其他作者创作涉案电视剧《上海风云》的剧本。根据协议,他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故上诉法院确认涉案30集电视剧《上海风云》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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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