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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秀节目歌曲版权如何界定
释义

现在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唱了很多知名歌曲,但其中一些歌曲被改编了,那么这些歌曲的版权归谁的问题就出来了。在娱乐圈,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些案件已经由法院调解。我们来看看如何界定选秀歌曲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相关实施条例,歌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歌曲创作者,只有著作权人有权表演、修改、播放或者许可他人表演,修改或播放他创作的歌曲。选秀节目中的歌曲多为他人发表的作品,并非选手原创。因此,这些非原创选手不享有歌曲的版权。因此,毫无疑问,《在我的歌里》的版权是由创作者曲婷享有的。(2)在选秀或其他场合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版权优秀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自然容易引起大众的欣赏、学习甚至交流。优秀作品的传播一方面可能对著作权人有害(如未经许可或未经支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品的传播,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例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规定:“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不向公众收费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可以看出,在选秀节目中,选手表演他人发表的歌曲,不收取报酬,不向公众收费的,那么参赛者就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是一个在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案例。这也是许多才艺表演选手演唱他人歌曲而不被指控侵权的主要原因
    然而,如果表演者因其表演向公众收费,或因其表演获得报酬,则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出名”的概念与法律上的“讨薪”概念并不相同
    

就瞿婷给李墨的信事件而言,如果李墨在《中国之声》中演唱《我的歌》不讨薪,很难说李墨侵权,因为演出不向公众收费。也就是说,即使演出构成侵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演出的组织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中国之声的组织者,而不是李墨,应承担责任
    

因此,支持曲婷主张李墨侵权的理由不是因为李墨在选秀节目中表演了自己的歌曲,而是曲婷说李墨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他擅自拍摄《我的歌》MV并上传至视频网站,但未指出作曲人和原唱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此外,MV还涉及商业广告。目前尚不清楚它是否会从中受益。涉嫌侵权。如果没有视频网站和广告商付钱给李*Mo录制和上传MV,即使是在网络上发布,也顶多像当年在网络上上传视频的“旭日阳刚”,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相反,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办单位组织参赛者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但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可以看出,演出的组织者和广播电台对著作权人负有不同的法律义务。最重要的是,主办方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广播电台广播则不需要。在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上,它获得了“豁免权”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大型选秀节目的组织者和播音员的身份往往重叠。虽然曲婷的信是写给中国之声节目组的,中国之声对外宣传时也以节目组的名义招募选手,但像节目组这样的内部团队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演组织者。因此,上述节目的主办方和播出方很可能是电视台。那么,电视台组织参赛者表演他人作品、播出演出时,既应当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电视台作为组织者组织参赛者表演他人作品时,不仅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还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节目《中国之声》的宣传总监在得知曲婷律师函后曾表示,一般来说,电视台使用音乐将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每年一次性缴纳使用费,《中国之声》节目早在播出前就已备案,一次性缴纳使用费。对此,有必要提及我国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之一: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人授权音乐作品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行使权利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音乐作品协会支付使用费,音乐作品协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显然,中国之声宣传总监的讲话意在表明,中国之声节目已经为节目中使用的所有歌曲付费,因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电视台和节目组应当免除责任。不过,就目前而言,无论《在我的歌里》是否是音乐作品协会的会员作品,如上所述,即使电视台可以免除播放机的身份,也不能仅仅因为支付了报酬就免除演出组织者的身份,但仍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在我的歌里》的版权是否授权给乐协,目前还不得而知。据各媒体报道,中国之声节目组使用我的歌曲时,我的歌曲不应属于协会会员作品,也就是说协会没有得到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是这样,向音乐协会支付版税不能视为向版权所有人支付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立法者注意到,组织者和广播者通常是一体的,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本第33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formances:... (3) 允许他人以无线或有线方式公开直播其现场表演;……”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看出,中国的立法者们已经把重点放在恢复授予该电站的“豁免权”上。这也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即使是受到优待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自己的歌曲,也难逃侵权责任的追究自主创作优秀电视节目一直是国内节目制作人的软肋。目前,国内很多电视节目都存在着对国外知名节目的“模仿”甚至“抄袭”。但是,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协议和国际条约,其他国家作者的著作权也可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国内电视节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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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