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大利亚法律对公司发起人的界定 |
释义 |
澳大利亚公司法拓宽了英国公司法中公司发起人概念的范围。澳大利亚学者P。利普顿和A。Herzberg还引用了twicross v案中启动子概念的定义。格兰特于1887年提出,并进一步指出,因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必要行为而承担公司发起人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的设立还包括其他事项,如公司的登记、公司登记费和其他法定费用的缴纳、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和股东的寻找、资本的发行等,初始协议的谈判和股份要约的制定。此外,那些把以前的商店买进私人公司的小商人(比如所罗门先生是皮靴生意的独资企业),后来以他的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为发起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为自己买了皮靴店£ 39000). 作为对价,公司向所罗门公司发行了20000股股票,价格为£ 每股1股,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各持1股。公司发行£ 以公司全部资产作为担保,向所罗门公司发行1万张债券,其余以现金支付。所罗门是公司唯一的总经理。公司成立一年后就破产了,剩下的资产足以偿还所罗门的债务£ 1万个有担保的债权,但它无法偿还债务£ 7000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无担保债权人主张所罗门与其公司为同一人,所罗门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公司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为,该公司只是所罗门的化名或代理人,因此裁定所罗门有责任偿还该公司欠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然而,上议院做出了相反的决定。上议院最终决定,一旦一家公司正式注册,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所罗门持有的债券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从公司收回。见l.s.sealy,《公司法中的案例与私人》,伦敦。巴特沃斯,1985年,第26-33页;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三;王宝树主编:《商法汇编》,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沈思宝:《公司法与投资法》教材,第116-121页)以及计划设立公司向公司出售特殊资产溢价并将其作为公司股份出售给他人的人,也是发起人,虽然一方既不参与公司的设立活动,也不参与发行资本,但将其资产让与他人从事公司的设立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也被视为公司的发起人。例如,在特雷西v。曼德勒私人有限公司。1953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定这些当事人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案情如下:沙龙夫妇是r.s.c.贸易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特蕾西是公司的秘书。1948年,salon代表公司购买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一块土地。萨洛提议成立一家公司,并打算将自己的房地产出售给拟成立的公司,以牟利。新公司Mandalay PtyLtd.正式成立,salon、Willard和withy为认购人,salon和Willard为董事。特蕾西被任命为新公司的秘书。萨隆说服格里菲斯和维西购买了r.s.c.贸易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一半股份并加入该公司,同时承诺将他们买卖的土地的一半利润分享给新公司。沙龙将用出售r.s.c.贸易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所得的收益支付其购买土地的费用。为了进一步筹集资金,沙龙将旗下r.s.c.贸易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份出售给威拉德,还承诺,威拉德将在其购买的土地出售给新成立的公司时分享利润。随后沙龙设计了一个减税方案,即r.s.c.贸易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低价出售给曼德勒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1650为了完成这一计划,r.s.c.贸易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不将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售给曼德勒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格里菲斯和维西反对,因为这将使他们付出代价£ 700最后,他们说如果沙龙和他的妻子给他们发了一张£ 700张本票来弥补他们的损失,他们可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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