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否合法 著作权转让是否合法。但转让仅限于财产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作品著作权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后,有权使用、受益和处分作品的著作权。此时,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不仅可以限制受让人(新著作权人),还可以受到受让人的限制,受让人一般可以限制包括转让人在内的所有人,著作权可以转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第131-4条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而只有第122-7条规定,表演权和复制权可以有偿或者无偿转让。言下之意,其他著作权财产权不能转让,只能由著作权人许可。另一个例子是日本著作权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部分转让,但如果全部转让,一般认为无效,除非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不得转让,《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在遗产的执行或者遗产的分配中可以转让给共同继承人,否则不能转让。”《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作者可以授予他人单独或者全部使用作品的权利(用益权)。”。用益权可以作为非排他性权利或排他性权利授予。”即著作权不能转让,但著作权人可以签发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是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增加的一项新内容,使我国著作权法更好地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相衔接,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编辑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能否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我们认为,著作权转让的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理由如下:首先,著作权人身权是以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为基础的。世界上没有两部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部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个性。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宪法保护。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名,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擅自修改、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就会产生大量的作品,那么高水平作者的签名就可能被商业化,最终的结果就是大量的劣质作品和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综上所述,人身权不应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著作权的转让只能限于著作权的财产权。无形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的有形载体是相互独立的。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同样,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之一,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美国著作权法》第202条规定:“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任何专有权的所有权不同于著作权的所有权任何体现作品的物体。任何客体所有权的转让,包括作品的第一次录音复制或录音,其本身并不意味着该客体所体现的受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的转让;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著作权所有权或者著作权专有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任何客体的财产权的转让法国《知识产权法》第11-3条规定:“第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所有权独立于特定货物的所有权。特定物品的购买者不因购买而享有本法典规定的任何权利。”匈牙利著作权法第2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为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是相互独立的,无形著作权和有形载体很可能会分为两种,有时两种所有权会发生冲突。如艺术品转让后,无形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有形载体属于原所有人(买受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如复制、展览等)时,原著作权人(买受人)不得合作,原著作权人(买受人)欲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不愿同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冲突。例如,摩纳哥《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肖像相关作品的载体转让时,著作权也将转让。另一个例子是多米尼加版权法第51条,该条规定肖像、雕像和照相机主体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方式展出其肖像。未经许可,肖像作品由作者或者他人展出的,视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原作和其他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原作的展览权由原作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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